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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山东土地开发公司

2020-01-20 22:15作者:堆糖网 291人阅读

简介一、土地开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

一、土地开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

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

财税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一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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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图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流程

一、申请立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土地开发项目,还要提出开发用地申请。

二、审查核实

县国土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出项目区,对符合要求的,则填写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报县政府,再根据规定,对需上报的逐级上报。

土地开发项目,符合要求的,可先行按规定报批开发用地手续。

三、批准立项

根据申报项目的面积、资金筹措方式等不同,分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批准立项。

四、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根据批准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中央承担的项目由国土部土地整理中心编制,地方承担的项目由省国土部门编制。

  

五、项目实施

制定实施方案要包括权属问题、公告,同时对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

项目承担人竣工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及初验申请交初验部门,初验合格的由初验部门写出申请交终验部门,终验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或下发批准文件。

七、成果管理

按有关规定对权属、地类等进行划分、登记,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及时加以利用。

八、项目运行管理及评价

写出项目运行管理情况及评价报告,将资料整理归档。

二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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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东土地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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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烟台开发区分公司成立于年05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为隶属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赵作峰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嵩山路291号楼内508号

三山东土地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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