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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纳雍疫情

2020-03-22 02:40作者:堆糖网 252人阅读

简介一、纳雍县 纳雍县沿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于年9月,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的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纳雍县新农村合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纳雍县

一、纳雍县

纳雍县沿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于年9月,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的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纳雍县新农村合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纳雍县中医院

是全县唯一一所医疗、急救、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二级甲等中医综合公立医院,是纳雍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毕节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驾驶员体检定点医院、中国人寿保险体检合作医院、中国武警总医院远程会诊合作医院、贵州省慈善医疗援助定点医院。

2家都是纳雍县医疗机构,没有隶属关系,都是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辖

h纳雍县中医院:纳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纳雍县沿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3

一纳雍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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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纳雍前十名首富

从纳雍到贵阳约公里

正常步行6公里小时2天23小时0分

骑自行车20公里小时21小时18分

邮轮客船28公里小时静水速度15小时12分

骑摩托车50公里小时8小时31分

驾驶汽车公里小时5小时19分3小时52分

坐火车公里小时3小时33分2小时39分

坐高铁公里小时1小时42分1小时25分

坐飞机800公里小时31分

二贵州纳雍前十名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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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雍疫情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纳雍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好因灾、突发性事件和其他因素造成城乡居民家庭发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9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由各级政府对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临时救助范围

户籍在纳雍县范围内的城乡困难居民和县外经过我县的必须救助的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灾造成生活困难者(包括火灾、旱灾、洪涝等灾害);

2、因安全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者;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虽得到其他单项救助,但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者;

4、因患重病、慢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个人自负医疗费后,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者;

5、因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者;

6、政府或民政部门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居)、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自身故意纵火造成火灾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因灾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因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给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重病、慢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经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论断证明及资料为准,需长期吃药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慢性病种类参照《纳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因突发性公共事件(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造成生活困难人员。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者。是指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造成生活困难者。

(五)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户。是指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低保标准之内的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按《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临时救助时间及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一)临时救助时间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救助二次。

(二)临时救助标准

凡因灾、因病、因安全事故、因交通事故、因突发性事故、因子女就读学校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视其家庭困难程序,在一定时期内按月人均元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第八条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及金额审批权限

临时救助金的审核、审批实行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度。具体程序是:

(一)由户主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填写《纳雍县临时救助人员生活补助费申请审批表》。

(二)各乡镇接到《纳雍县临时救助人员生活补助费申请审批表》后,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者,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审定、随时救助的办法,实行特事特办。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慢性疾病患者、交通事故造成困难者和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乡镇、村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乡镇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发放救助金或物资,并及时将《纳雍县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超过乡镇审批权限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四)临时救助金额审批权限。乡镇需一次性处理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救助金额在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由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实行双签审批;因特殊情况到县申请救助的,金额在元(含元)以下的由县民政局签批;金额在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报管口县长签批。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组成及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组成:①上级拨款;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③社会捐赠等。

(二)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管理原则,县、乡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或弄虚作假,乡镇在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救助的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用实物发放。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包括实物)的发放由县民政局或乡(镇)社会事务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救助金下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审计部门要适时开展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救助对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流失资金。违纪违规的,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纳雍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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